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1、中文名称:珠海市海洋资源保护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2、英文名称:Zhuhai Marine Resources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由珠海市有志于海洋资源保护,促进海洋产业发展的人士自愿发起组成。属于非营利性,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合政府部门管好用好海洋资源。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机关为珠海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为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协会接受上述机关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及住所为:广东省珠海市水湾路236号海逸花园1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珠海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保护开发海洋资源。
(二)利用本协会发起人和会员联络广泛的优势,为珠海吸引更多保护海洋生态、开发海洋资源的大型项目和资金,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
(三)开展有关人工鱼礁的研究与投放,珊瑚礁保护、南海珍稀鱼类保护与繁殖、红树林等珍稀海洋植物保护与繁殖、近海渔业捕捞方式与渔业资源保护、工业项目对海洋生态的影响、海上休闲项目和海岛开发与海洋生态平衡的关系……等涉及保护海洋生态和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课题的科学研究和实验活动。
(四)配合珠海市游艇产业的发展规划,充分利用珠海市海域广阔、海岛众多的优势,将珠海打造成为中国游艇休闲活动的主要基地。
(五)广泛联系有关海洋科学研究的国内外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加强与他们的交流,充分利用国内外有关海洋研究的最新成果,促进珠海市海洋生态的保护和当地的经济发展。
(六)充分利用媒体向国内外各界人士推介珠海的海洋资源以及海上各类休闲活动及设施情况,传播海洋保护知识和科技情报。
(七)组织有利于保护海洋生态、资源利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珠海知名度的各类海上运动、学术交流和相关产业专业知识的培训、推介最新的科技成果以及相关产品的展销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特邀会员。特邀会员一般为行业中有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由理事会决定。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个人)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个人)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七)特邀会员免交会费;
(八)副会长单位(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0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本协会组织活动,或超过1年不缴纳会费并经催缴仍未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监事),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协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世正派公正、诚实。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任期不超过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3名组成监事会,(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和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有关部门委派的监事除外)。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或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长(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须在监事长主持并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对第三十二条(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报告、建议、质询及情况反映等须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或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或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为人处世正派、正直、公正、诚实。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成立党组织,中共党员为6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党组织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支持本协会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协会所担负的任务;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发挥本协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四)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五)教育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斗争;
(六)积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党组织负责人列席理事会并参与理事会的重大问题决策。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
第五十条 本协会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6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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